岳陽美良建筑垃圾消納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對岳陽美良建筑垃圾消納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正在進行生產。經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建筑垃圾回收處理,通過查閱該公司相關資料及現場生產狀況,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部分物料未覆蓋造成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
二、處理結果
我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查處,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將案件移交市局法制科審核,目前市局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岳環罰決字【2022】83號、84號),對單位罰款人民幣31.89萬元,對個人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
三、案件解析
(一) 原因分析
本案當事人為岳陽美良建筑垃圾消納有限公司,位于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木里港管理處新華社區衛星組,主要經營范圍為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該企業組建是應岳陽經開區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需要成立的,為了解決城區違建拆除產生的大量磚渣無處傾倒處置問題。2021年3月,經開區召開了全區城市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專題會,明確在市城投集團建設的大型建筑垃圾消納廠正式投產運營前,選址設立2-3家建筑裝修垃圾集中收集臨時處置廠,負責城區建筑垃圾及大件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工作,岳陽美良建筑垃圾消納有限公司于是成立了,但因選址不合理,無法辦理相關環保手續,且距離居民區較近,防塵降噪措施不到位,被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區分局立案查處。
(二) 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三)案例亮點
該公司主觀惡性不大,且成立以來,為市區建筑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理回收提供了保障,大大減少了市、區建筑裝修垃圾偷倒情況,為環境的改善和文明城市創建作出了積極貢獻,具有一定公益性質;且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該公司積極整改,且正在與區各相關部門對接選址搬遷。本案在處理上充分考慮了這些情節,適用了從輕處罰,合計減少了人民幣19.6萬元的罰款,是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包容審慎制度的典型案件,也是對《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中關于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合理運用,體現了生態環境執法剛中帶柔的特性。
岳陽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