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
申領條件:已在本市內辦理過居住證,因遺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補領、換領的。
辦理材料:包括居住證申領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填寫《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申請換領的還需提供原 居住證。
辦理程序:受理、審核、制證、發放等流程與居住證申領流程一樣。辦理換領居住證時,需歸還原居住證。
收費標準: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
辦理時限:1、申領人居住登記已滿半年,且申領地址與登記地址一致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農村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2、申領人居住登記已滿半年,但申領地址與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辦結。
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辦事地址及聯系電話詳情請點擊
投訴電話:0730--8619833